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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满江红》片方的维权?合肥律师解读

时间:2023-02-04 14:13:52

大皖新闻讯  最近,春节档影片《满江红》叫座的同时,“偷票房”、“资本操控”和“抄袭”等负面评价也接踵而至。1月28日,电影《满江红》通过官方微博晒出电子诉讼平台截图,原告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起诉新浪微博用户“沈逸”“屠龙的胭脂井”“喵斯拉大王二号机”“平原公子赵胜”4位大V。

目前,该案尚未立案,处于待审核状态。四位大V也表示:法院见!那么,如何看待《满江红》片方的维权呢?2月4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毅刚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解读。


(相关资料图)

一、《满江红》的起诉是否合法?

律师说:

电影《满江红》晒出的起诉大V的截图不符合起诉标准。片方认为这些网络单位的行为损害名誉权,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但显然不够专业。

网络账号并非法律主体,片方应针对那些网友账号背后的自然人来进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22、124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有具体的信息,而不能简单地起诉社交平台的网络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如果不知道网民的名字,可以联系社交平台,进行沟通,要求社交平台提供。如果平台不提供,可以一并起诉。

如果这些只是一个单纯的网名,没有办法锁定具体的个人,行为人不确定的话,这个诉讼可能法院最后不会受理。

二、天津猫眼微影文化公司是适格原告吗?起诉者为何是“猫眼”而非《满江红》?

律师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满江红》作为一部电影,本身不是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主体“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电影《满江红》排名第六顺位的出品方,也是电影的主控宣发。因此天津猫眼微影文化公司是适格原告,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方才符合法律规定。

三、若恶意造谣不实信息抹黑影片该担何责?

律师说:

如果网友散播的消息是不实的,并由此导致票房降低、片方收益受损,确实可能构成侵权。前提是,片方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影片之前的票房走势是正常的,但从某个时间点开始出现了不合理的下跌,而相关网友正好在这个时间点上发布了这些言论,这就等于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取得了因果联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虽然影片本身并不算民事主体,但抹黑影片就等同于抹黑影片出品方,一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24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一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某个组织或个人,对受害者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造成损害或影响,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触犯侮辱罪、诽谤罪。

四、网友质疑《满江红》影片存在关联交易,那关联交易是否违法呢?

律师说:

首先,关联交易本身并不等于违法,它是一个中性的法律词汇。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营利法人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营利法人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营利法人的发展。当出现控制营利法人利用与从属法人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法人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法人和少数出资人利益的现象时才会构成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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