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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各地不一个样!满释放人员退休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吉林省劳动厅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件号:吉劳复字[1999]18号 适用范围:吉林 颁布日期:1999-7-5 实施日期:1999-7-5 废止日期: 省社会保险公司: 你公司《满释放人员退休问题的请示》(吉社保函[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判刑或其它原因被原单位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国家没有新政策规定前,仍执行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的规定,即“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2、据此,我们意见,不予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应视同缴费年限。
3、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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