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葛优与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案件将于9月6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被诉公司系原樊登读书,现帆书的关联公司。此前,葛优曾多次因网络侵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起诉多家公司并获赔。
7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帆书欲了解此案细节,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将记录并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回复。律师表示,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都可能侵犯肖像权。但明星维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需在法律和社会舆论上达成一定的平衡:对于用于商业用途的企业,可以考虑起诉;对于普通网民的调侃娱乐,则不宜大规模起诉。
又一家公司被葛优告了
(相关资料图)
继深圳数派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葛优网络侵权责任(肖像权)纠纷一案判决,前者公开致歉后,又一家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被葛优告上法庭。
△葛优与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将开庭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显示,葛优与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案件将于9月6日开庭。该案案号为(2023)沪0105民初15632号,承办部门为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案件将于9月6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天眼查APP显示,案件被告方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系樊登读书关联公司,注册资本为268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吴江,公司受益所有人为樊登。
△开庭公告详情 来源:天眼查
此次开庭涉及的网络侵权是否有更多细节披露,对此,7月7日,新黄河记者致电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工商登记电话无人接听。同日,记者也拨打了帆书官方客服电话,接听电话的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已将采访需求记录,后续将有专人予以答复。
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回复。
“葛优躺”关联658篇文书
事情的起因要从一部电视剧说起。葛优在其出演的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其留下了一个经典形象:慵懒地瘫坐在沙发上,神情惬意,甚至带有一丝颓意。这一形象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并诞生了热梗——“葛优躺”。
△葛优在《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右一) 图源:网络
“葛优躺”在网友比喻自己“颓废”的状态时被广泛使用。2016年12月14日,“葛优躺”入选《咬文嚼字》的2016年十大流行语。2017年7月18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北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7)》,“葛优躺”入选2016年度十大网络用语。
然而这个“梗”却让不少公司吃了官司。“葛优躺”爆火之后,不少企业也借机推出一些宣传文案,或在配图时引用,后被葛优起诉,案由涉及网络侵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侵犯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上述案件于2018年2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赔偿葛优各种经济损失7万余元。
△“葛优躺” 共关联658篇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截至8日上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葛优躺”,共能检索到658篇文书,涉及侵权纠纷。新黄河记者注意到,最新一则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23年6月19日,系葛优与西安虎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居然之家商洛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被告西安虎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居然之家商洛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别理我,我废材了!》的文章,其中使用了15张《我爱我家》剧集中原告葛优扮演的纪春生躺在沙发上的剧照作为配图,并配有不同的文字,用以广告宣传。法院审理认为,其未经葛优许可,商业性使用葛优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葛优躺”的裁判文书中,被告的公司中还包括了昆明航空等一些大型企业,均因擅自使用了“葛优躺”表情包、图片等被诉。而在此类案件中,葛优方面胜诉率几乎达到了100%,据不完全统计,赔偿金额超过759万元。
他人表情包不是想用就能用
与“葛优躺”有关的诸多侵权纠纷案件,也引起了相关讨论。有观点表示,如果“葛优躺”仅用于网友之间互相调侃、沟通,或是记录和反映当下的一种情感状况,使用起来不能断然与“侵权”挂钩;若其中涉及商家等以营利为目的,则涉嫌侵权。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孟博说,当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相关主体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孟博认为,社会知名人物,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司法实务当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主体的过错程度,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认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判断表情包能否使用的观点,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蓝天彬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看,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都可能侵犯肖像权。考虑到明星本身就是大众舆论参与成就的,明星维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在法律和社会舆论上达成一定的平衡,对于用于商业用途的企业,可以考虑起诉。对于普通网民的调侃娱乐,则不宜大规模起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则表示,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可能无意间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若是严苛来看都有可能官司缠身。他认为,实践中很多人使用他人的表情包、肖像等,并不知悉自身侵权,“如行为人能够及时删除,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此类行为人,应抱以包容态度,可以免除其责任。”
新黄河记者:李震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吴雅梦